2、只有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可以要回給女方的彩禮;對於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除非雙方領取結婚證後未共同在一起生活,或者男方給女方彩禮後導致生活困難,這兩種情況下,也可以向女方要回給付的彩禮。
3、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主張返還彩禮的權利方(一般而言即男方)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對給付彩禮一事予以證明,證明存在給付過彩禮的事實,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