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兩年可以要求退還彩禮嗎?

結婚兩年可以要求退還彩禮嗎?

一、結婚兩年可以要求退還彩禮嗎?

結婚兩年是否可以要求退還彩禮要根據是否符合法定的退還條件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對於彩禮的規定

第六條 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爲由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的,爲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彩禮的支付情況,相關情況只是屬於男女結婚時的約定情況,最新出臺的《民法典》中也規定了不得買賣婚姻,如果涉及到以婚姻來進行詐騙的行爲,是構成了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爲,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