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四年離婚可以要求女方退彩禮嗎

結婚四年離婚可以要求女方退彩禮嗎

一、結婚四年離婚可以要求女方退彩禮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返還彩禮:

1.給彩禮但未結婚的;

2.給彩禮結婚但未共同生活之後離婚的;

3.給付彩禮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結婚後離婚的。可以看出您不屬於以上三種情況的任何一種,因此,女方不負有返還義務。

二、離婚後可以要回彩禮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四)對於閃婚閃離的情況,彩禮返還能否適用第二種情形關鍵在於對共同生活的認定。而關於共同生活如何認定,應以什麼爲標準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尚無相關規定,

(五)首先,上述規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應該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爲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要求夫妻雙方以共同生活爲目的較爲長期、穩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雙方事實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擔生活的義務等。

三、立法本意來看,認定共同生活時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夫妻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爲目的;

(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並被公衆認可其爲夫妻;

(三)是夫妻之間有無性生活;

(四)是生活在一起時間是否達到一定長度;

(五)是夫妻之間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這五個方面必須綜合考慮,缺一不可。

閃婚閃離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屬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結婚後不符合上述中對於“共同生活”的概述,離婚時,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四、婚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嗎,不退還彩禮的條件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爲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如果沒有結婚,或者沒有在一起生活,應當返還彩禮,如果已經結婚,彩禮確實用於共同生活,女方不能返還彩禮,沒有結婚,生育子女的,不能返還彩禮。如果男方婚前舉債給付彩禮,婚後導致男方生活困難,可以適當要求返還部分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