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結婚後迅速離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女方在結婚後迅速離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一、女方結婚後迅速離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根據婚姻法關於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有具體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就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一種,沒有登記結婚的;

第二種,雖然登記結婚了,但沒有共同生活的;

第三種,結婚後,因爲支付彩禮導致給付一方生活困難的。

本案說的情況是迅速離婚,雖然沒有明確到底迅速到什麼程度,是幾天還是幾個月,但從實踐上看,結婚兩三個月就提出離婚的話,可能理解爲很迅速了,而且可想而知,雙方在提出離婚前早已發生了很嚴重的矛盾,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不會很大,因此,這就基本具備了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當然,如果女方將一部分彩禮用於雙方的婚禮或者生活開支的,比如一起去旅遊消費了,這部分共同開支,就不能要求退還了。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關於退還彩禮,我國有關司法解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般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男方要求女方退還結婚彩禮的請求,纔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因此,在判斷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或者是否要退還彩禮給男方的時候,就必須要結合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判斷。不過也要注意,即使需要女方退還結婚彩禮,也不一定就是全部退還。對於女方已經將彩禮用於舉行婚禮或者共同生活開支的部分,在退還彩禮的時候是可以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