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足一年離婚後可要求女方退彩禮嗎?

結婚不足一年離婚後可要求女方退彩禮嗎?

一、結婚不足一年離婚後可要求女方退彩禮嗎?

一般是不予返還的,除非因爲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一般爲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支援返還彩禮的條件主要有以下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彩禮返還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爲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爲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三、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但是根據婚姻自由的原則,男方有給不給彩禮的權利,女方也有不跟男方結婚的自由。所以,即使《民法典》生效,彩禮只要符合自願和適度的原則,都是不違法的。

由此可見,如果男女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即使不足一年辦理離婚,彩禮也是很難要求女方返還的,除非給付方能夠證明因爲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向法院起訴可以支援酌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