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個月就離婚退彩禮嗎?

結婚一個月就離婚退彩禮嗎?

一、結婚一個月就離婚退彩禮嗎?

一般只有結婚的,再離婚彩禮是不會退還或只退還一部分。但是如果結婚沒有共同生活或是男方因給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可以雙方協商解決。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二、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爲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爲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爲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爲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爲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如果當事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是需要退還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需要退還彩禮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結婚給彩禮是一些地方的習俗,無論彩禮錢多少,都是要給的。彩禮一般是在婚前男方給女方,但是有的夫妻結婚了沒多久就會離婚,此時我們作爲當事人的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