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結婚彩禮的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結婚彩禮的解釋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結婚彩禮的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結婚彩禮的解釋是明確的規定了,在哪些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民法典》中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二、彩禮的性質是什麼?

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訂婚要舉行訂婚儀式,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者各自的父母、親朋好友會向訂婚人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這種給付財物行爲的性質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1、基於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而發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爲名向對方索取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爲因違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規定而歸於無效。《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婚約一方在平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小的財物,以此來增進雙方的感情,進而促成婚姻的成立。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爲與婚約習俗無關,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範疇,爲一種無償的贈與。

3、婚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爲在性質上屬於婚約一方以結婚爲目的而爲的一種贈與,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爲,而不是一種無償的贈與。男女雙方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爲預期的,這些財物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是可以請求返還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關於彩禮退還這個問題的話,我們國家《民法典》還有就是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中,對此都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說雙方當事人結婚之後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或者是夫妻雙方根本就沒有登記結婚的,都可以要求退還,這是屬於法定的退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