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最新解釋是什麼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爲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爲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認爲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我國國家賠償的範圍

國家賠償的範圍,從國家的角度講,是指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從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國家對公民的哪些權利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按《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兩大部分,司法賠償又分爲刑事司法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所謂行政賠償指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給予的賠償;刑事賠償是行使偵察、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所給予的賠償。從國外國家賠償制度的立法經驗和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筆者認爲以下幾種行爲也應列入我國國家賠償的範圍。

國家賠償的有關規定,對於當事人如果產生一定的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有關的法律有着明確的解釋,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對於問題的解決,還是需要自己積極的踐行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但是對於自己的問題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