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爲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爲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爲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爲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