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案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案是什麼?

人民法院是我們社會中重要的國家機構之一,國家賠償也是我們以後踏入社會不可避免要接觸的因素,國家錯判,冤假錯案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的賠償標準,都在國家法律法規中詳細記載,今天就爲大家講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案的問題。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7次會議透過)

爲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請求人向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對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 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使偵查、檢察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經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仍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 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屬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還應當同時向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書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

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機關或者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

經審查認爲原不予受理錯誤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複議機關或者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二、國家賠償

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簡單地說,是指國家爲賠償主體所進行的侵權損害賠償活動。

三、這一概念包含了下列四個要點:

1.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國家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在現實生活中,具體的國家賠償事務都是由法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也就是說,由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

2.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爲所引起發生的肇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或錯誤地行使公共權力。

3.國家賠償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實際損害爲前提。只有在國家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對國家公共權力的作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財產全等造成實際損害的情況下,才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4.國家賠償是一項旨在爲國家權力相對人提供法律救濟的具體的法律制度。是指建立國家賠償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於爲公共權力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提供一條法律上的補救途徑

國家針對國家賠償司法解釋做了詳細的規定,詳細介紹了國家賠償的含義,國家賠償是針對錯判誤判而對公民的賠償形式,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而做出的賠償,希望大家詳細瞭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案以後能夠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