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

一、無罪逮捕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一審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三、二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

四、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賠償案件。

五、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六、刑訊逼供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七、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八、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九、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賠償案件。

十、錯判罰金、沒收財產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十一、違法司法罰款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罰款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二、違法司法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拘留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三、違法保全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四、錯誤執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國家賠償有很多種方式,有的是賠償國家賠償金,有的是歸還房屋財產,具體要看受害人的情形。就算了因爲國家的措施而致使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會給賠償金,但是具體的金額也是由限制的。具體的賠償金額跟受害人的日工資有最直接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