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男方爽約彩禮需要退回嗎?

訂婚後男方爽約彩禮需要退回嗎?

問:我和吳某經人介紹認識,2013年5月26日,雙方在吳某家舉行了訂婚儀式。我共收受吳某家給付的彩禮錢50000元。訂婚後,我和吳某都去外地打工,平時都是電話聯絡。今年3月份,媒人突然告訴我說:吳某覺得和我性格不和,要解除與我的婚約關係,並要我返還彩禮錢。我認爲彩禮是吳某自願贈與且是吳某提出退婚,不應退還。請問,訂婚後男方爽約,我需要退回彩禮嗎?

答:彩禮,有的地方也稱爲聘禮、納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結婚前以締結婚姻爲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不少地方有這種觀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約,女方要退還男方的訂婚彩禮;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還。事實上,這種觀念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由於你和吳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該條規定並沒有說明男方悔婚,就不用返還彩禮。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應當返還彩禮。

(轉自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