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時彩禮錢怎樣判決?

男女雙方離婚時彩禮錢怎樣判決?

一、男女雙方離婚彩禮錢怎樣判決?

雙方離婚時彩禮的判決一般會有如下三種情形:

首先是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該退還。第二,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彩禮也應該返還。第三,如果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前給付的,並且導致了給付人生活困難,在離婚時,彩禮同樣應該返還。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如何界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多久?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彩禮的性質屬於男方給女方的贈予,是以結婚登記爲必要生效條件的,所以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結婚了,那麼彩禮就已經贈與了。根據我國規定,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後接受的禮金,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彩禮是應該作爲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