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彩禮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一、彩禮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彩禮構成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爲前提條件和基礎。

婚約一般認爲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爲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後,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

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後,給付財物的行爲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於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透過中間人交付。

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爲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並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麼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爲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爲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爲,其實質就不再屬於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於數額較大。

雙方訂立婚約後,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範,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爲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爲彩禮。

根據法規規定,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總結起來即以下幾條:

(一)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

(二)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三)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四)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

(五)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

(六)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七)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結婚彩禮糾紛產生的前提是雙方不願結婚或結婚後未實際共同生活便離婚。

因此,如果能夠調解雙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結婚彩禮糾紛。部分青年男女對婚姻考慮欠周全,遇到問題便意欲分道揚鑣。遇到這類情況,首先要着手幫助雙方冷靜思考,看看雙方是否確實無法和好,雙方的矛盾是否爲根本矛盾。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還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如果男女雙方出現和好願望,還需同時注意做好雙方父母的協調工作,防止雙方家庭因情緒性對立而導致矛盾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