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哪些情形需要返還結婚彩禮

離婚後哪些情形需要返還結婚彩禮

不少男女在結婚之前,男方家都是給付了女方家一定財物的彩禮作爲結婚之用的。而要是男女婚後很快又離婚的話,可能就會涉及到彩禮返還的問題了。那通常離婚後哪些情形需要返還結婚彩禮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爲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的主張纔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並且男方在主張返還彩禮的時候還必須要實際提供有效證據才行。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