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求離婚退彩禮,女方退還嗎?

男方要求離婚退彩禮,女方退還嗎?

一、男方要求離婚退彩禮,女方退還嗎?

男方提出離婚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女方要不要退還,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不同的情形而定。

返還彩禮的範圍主要限制在男女雙方未結婚的情形下。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已經登記結婚,結婚時間比較短或者確未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並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男方給付的彩禮應該返還。如果一方因彩禮的給付造成其生活的絕對困難,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條件的支援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訟主張;對於男方結婚超過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支援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二、產生彩禮返還糾紛的原因

1、解除婚約。

若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根據附解除條件贈與的法律特徵,當事人雙方附有條件給付對方的財物,皆應全額返還。根據過錯程度,若雙方已同居或發生了性關係,女方無故毀約的,可返還50-80%,男方無故毀約的,返還控制在50%以下;按夫妻關係同居生活並已生育子女的,男方無故毀約,提出彩禮返還的,返還40%以下;女方無故毀約的,返還50%-60%;男方隱瞞禁止結婚的疾病、採取欺騙手段的,返還50%以下;隱瞞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80%以下;男方打罵女方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60%以下。

2、借婚約或婚姻索取財物。

女方非出於結婚的目的,完全是爲了借婚約索取財物,彩禮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約或製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應全額返還。對於已結婚的,若沒有同居生活,應全額返還,雖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還60-80%,若雙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之目的,此時已沒有實際意義,世上沒有那個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願以生兒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爲代價,此時離婚可不考慮彩禮的返還,若男方確實困難,爲婚姻又欠下鉅債,可適用《民法典》以救濟。

3、包辦買賣婚姻。

此爲借合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爲無效民事行爲,彩禮應予以追繳,另一方給予相同數額的罰款。

4、離婚。

當事人結婚後離婚,附解除條件贈與行爲已生效,民事法律關係已完成,已沒有解除贈與的條件,當然也沒有依此返還彩禮的問題。對於結婚未愈二年,且沒有生育子女,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負債,根據男方生活困難的程度、女方的實際情況適當返還彩禮。

綜上所述,若是若是雙方領證生活一段時間後,彩禮就不能要回了,彩禮是屬於贈與行爲,算作女方的私人財產,在文中也規定了幾種可以返還彩禮的情況,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