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與嫁妝要怎麼分割

彩禮與嫁妝要怎麼分割

結婚的時候,男方給予的財物往往叫做彩禮,而女方出嫁時帶到男方家的財物則稱爲嫁妝。對於這兩部分財產,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作出分割的。那麼彩禮與嫁妝要怎麼分割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彩禮與嫁妝

當前我國法律對於“彩禮”、“嫁妝”尚未有定義。實踐中,一般認爲嫁妝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

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做“聘娶婚”。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嫁妝,這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而且在當今時代,仍盛行在我國的各個地區。

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爲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爲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二、彩禮與嫁妝的分割與返還問題

1.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2.實踐掌握

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爲應認定爲是贈與行爲。

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爲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爲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1)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爲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爲由女方所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爲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依約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離婚,在對彩禮與嫁妝進行分割之前,要根據實際情況先對彩禮和嫁妝的性質作出認定,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理所當然在離婚的時候就應該均等分割,但如果本身就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在離婚的時候也就不能作出分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