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返還比例

婚約財產糾紛返還比例

婚約財產糾紛返還比例

婚約的財產,按照狹義上來說,就是男女雙方在以結婚爲前提的條件下,出於自願或者是非自願的,給另一方或者是雙方互給的相關財物,一般稱爲彩禮;而廣義上的婚約財產,就是指的在結婚之前,出於自願或者是非自願,給另一方或是雙方互相給的相關財物。

關於婚約財產發生的糾紛,最高人民的法院做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如果說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返還的彩禮是結婚之前按照當地的習俗給付的所有財物的話,經查明屬於以下幾種情形中的一種,法院應該是要給予支援的:

第一種情形是雙方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的;

第二種情形是雙方雖然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的手續,但是卻沒有一起生活的;

第三種情形是因爲在婚前要給付彩禮,而造成人給付讓你生活出現了困難的。

第二三種情形,是要以當事人要離婚爲前提。

最高法院對這一問題所做出的司法解釋,讓我國人民的婚姻問題的處理變得有法可依,但是這一解釋並沒有明確說清楚婚約解除之後,彩禮應該返還的具體比例和數額等。所以在每一次案件的具體裁決時,其結果也各不相同。所以通常的理解,是會將造成了給付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作爲彩禮返還的一個條件。

一般在離婚的時候,彩禮的返的原則還是以一方因給付彩禮從而降低了生活水平,造成了生活困難爲前提,但是在處理具體的婚約的財產糾紛案件中,只要是讓給付的一方生活相對比較困難的,都應該要返還。只要是出現上面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中任意一種情形,在處理關於婚約中發生財產糾紛的案件時,就應該要讓另一方返還彩禮。對於其具體需要返還的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中的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且結合具體查證出來的彩禮數額來進行判決,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出來的彩禮部分,都是應該要全額返還出來的。

關於婚約中的財產糾紛案件裏涉及的標的物:

這裏所說的標的物就是人們所熟知的彩禮,它不僅僅是包括了婚約當中的兩方當事人在彼此婚約的期間,或者是在婚約締結之前就已經互相贈送的財物,還有包括其他人,也就是雙方當事人的親朋好友所贈與的財物。

在我們國家裏邊,第三人所贈與的財物相當普遍,人們長期贈送出去的彩禮、聘禮以及相應的見面禮,其實都是屬於第三人的贈與財物。在具體的司法案件當中,這一部分的財物也應該是在其行使自己請求返還權的那一方的當事人應該計算在內的標的數額。

但是下面這兩種情況則不應該屬於彩禮的範疇的:

第一種情況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花銷,也就是說在一方的當事人受到了彩禮之後,通常會將其中的一部分拿出來當做共同的花銷,比如說辦理婚宴的費用等。

第二種情況就是應該是贈與性質的相關財物,它其實指的就是在男女戀愛的時候,爲了表達對彼此的情意,常常會買一些禮物、定情信物等送給對方,也會直接發給微信紅包,這一類的都是屬於贈與性質的,不應要求其返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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