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沒領結婚證但同居生活彩禮還退嗎?

民法典沒領結婚證但同居生活彩禮還退嗎?

一、《民法典》沒領結婚證但同居生活彩禮還退嗎?

未領結婚證,是不存在結婚的事實。如果收了彩禮,在結束關係的時候,男方有權利要求退回彩禮。假如彩禮沒有用來買嫁妝,或者沒有變相再給男方帶過來。那麼一般情況下是需要退回的。沒有辦理結婚證,那麼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在法律上就是沒有結婚,也就沒有離婚可言。

法律有規定,彩禮是要以結婚爲前提結婚的,在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結婚,而最後兩個要分開,彩禮是要退還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爲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因爲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爲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裏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如果男方給出了彩禮,但是最終雙方卻沒有登記結婚,那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但是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卻一直在同居,而且給出女方的彩禮,最終也是用於了雙方的共同生活,這種情況是不能夠要求對方退還彩禮的,否則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