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結婚證彩禮要退還嗎?

沒有領結婚證彩禮要退還嗎?

一、沒有領結婚彩禮要退還嗎?

1、沒有領結婚證彩禮不一定要退還,若是男方未提出材料退還請求,女方澤可以不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2、領證沒有同居可能需要將彩禮全部退還給男方、也有可能僅需要退還50%、70%等比例的彩禮,具體的退還比例可以由那女雙方協商,對於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則可以由任意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3、通常情形下,未領證未同居,則彩禮100%退還。

未領證已同居,同居時間長短與返還比例沒有關係。彩禮返還一般50%或60%。

二、怎麼判斷是否屬於彩禮

1、訂立婚約爲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爲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爲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後,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後,給付財物的行爲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於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透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爲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並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麼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爲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爲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爲,其實質就不再屬於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於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後,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範,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男方支付了彩禮,但是男女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之中也是存在的,根據現行法的規定,由於此時男女雙方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故此男方可以向女方提出彩禮的返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