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後處置

婚前財產婚後處置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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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婚後處置,對方享受嗎?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並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1]。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法律諮詢:母親婚前財產,繼父子女要求分割我母親1985年與繼父再婚,婚前買有私房一間10.7平方,房契是母親的名字。母親再婚時將此房給我的哥嫂居住。93年此房拆遷並給了44平方,哥嫂補繳了2萬多。但收款發票仍是母親的名字。02年我嫂子補辦了房產證,仍是我母親的名字(憑拆遷安置單,拆遷辦收走原房契並給了拆遷安置單)。04年繼父去世,08年我母親也去世了。現繼父子女要求分割我母親這套房子。請問這合法嗎?多謝!!中顧法律網律師解答: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而且繼母子關係的認定是多個方面的。相關法律知識:一,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應提交的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本)2、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或婚姻關係證明3、財產清單4、有關財產產權的證明5、財產約定書一式三份6、其他公證員認爲提交的材料二、婚前財產協議應註明的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婚前財產(含債權、債務)的名稱、數量,價值等情況(情況應屬實)3、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及處分的原則4、其他約定(如孳息的歸屬權等)三、特別提示1、辦理婚前財產約定的公證,應由當事人親自到公證處進行辦理,不得委託他人辦理。2、當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存在脅迫、欺詐等3、協議不能將他人財產進行約定處分,尤其是再婚人員4、約定書內容詳實,並加蓋私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