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加明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加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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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資買房算誰的

如果是全款購房,那麼歸房產證上的那個人;如果是貸款買房,婚後有直接證據證明是共同還貸,那麼婚後夫妻雙方都有份,具體要看共同還貸的比例佔總房款的多少。

如果有證據證明或雙方承認是父母出資,離婚後屬於父母出資方子女財產,另一方不能分。

綜上所述,婚前給子女購房在離婚後是屬於贈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應當被認作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前的購房行爲則是屬於單純的購房消費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