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敗光財產還需分割嗎

離婚前敗光財產還需分割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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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要離婚財產敗光怎麼辦




    快要離婚財產敗光可能構成惡意轉移財產罪,可以法院起訴,轉移財產無效的。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爲。



    應對手段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爲:



    一、須以債務人所爲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爲作爲撤銷權的對象;



    二、須以財產行爲爲撤銷標的;



    三、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無效:



    (一)爲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許多夫妻在感情盡頭時就會不留任何的情面而在財產上爭吵不停,尤其是可能會有出現一方甚至是兩方都開始各自在離婚之前開始不斷地收攏財產或者直接用掉而不希望給對方分割,但實際上就算在離婚之前就敗光所有的財產也不會影響最後的分割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