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孳息租金

婚前財產孳息租金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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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孳息租金與個人財產投資收益的有什麼區別呢?

對於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根據民法的理論可以分爲兩類:投資收益和孳息。投資收益是資本產生的剩餘價值,帶有風險性、不確定性和主觀性,投資收益不是資金的簡單增值,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本投入(如體力或腦力勞動),實踐中常常是夫妻一方經營公司,另一方在家務勞動中做出貢獻。而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於“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係即可定期的獲得收益,無需大量的大力資本投入。
因此,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後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爲個人所有。
但對於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應另當別論。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產,因爲該方婚後疏於管理或者因爲時間地域原因無暇顧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實質上是雙方參與管理(如修繕、維護、參與租金合同的協商過程),則租金應爲雙方的收益。房屋租金與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場的供求規律決定的,並且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因此租金屬於特殊的孳息,其獲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務,產生的租金收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