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沒有戶口簿的能否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沒有戶口簿是可以辦理婚姻登記的。
(1)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2)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3)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4)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二、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