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戶口登記結婚 該婚姻是否有效

僞造戶口登記結婚 該婚姻是否有效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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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的戶口辦理的婚姻登記是否有效

使用僞造的戶口辦理的的婚姻登記是可撤銷婚姻。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用僞造的戶口辦理的結婚登記,不屬於上述四種情形,所以婚姻關係應當是不屬於無效婚姻。

另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但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對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並未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可撤銷其婚姻登記,比照後法優於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

根據婚姻自願原則,被冒用者與登記結婚的對方,無結婚的意思表示,但此種情況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無效情況,但是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或者民政部門主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