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能否代替離婚登記?

一、離婚協議公證能否代替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公證能否代替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公證不能代替離婚登記。有效的離婚證明只有兩種:訴訟離婚的判決書和協議離婚登記發給的離婚證。而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爲解除婚姻關係,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所簽定的民事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它的生效是以當事人雙方離婚爲前提的,因此其應從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離婚協議公證是不能代替離婚登記的。

二、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程序中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情形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諮詢服務。

三、協議離婚需提交的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謂"離婚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所謂"子女撫養"即子女隨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撫養權歸誰。多個子女的,要分別註明。子女跟隨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多少由雙方協商,但必須明確,撫養子女的一方放棄撫養費的也應當註明。所謂"財產及債務處理"係指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必須明確哪些財產歸誰所有,如有共同債務,則應註明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分擔的,應註明哪一方分擔多少。所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以何種方式幫助或幫助多少,應寫明,如不存在該情況,也應註明。

我國的離婚率在近幾年中也是不斷的提高,那麼會有越來越多的夫妻會因爲一些瑣事而選擇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對離婚分割的事宜協商一致時,也是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來辦理,當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時,也是可以透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以此來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