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能否代替離婚登記

不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以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爲準,如果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不生效,因此離婚協議公證是無法代替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公證僅代表雙方如果同意離婚,同意以該份方案解除婚姻關係,但並未實際生效,也並不意味着婚姻關係的解除,不要認爲簽訂了離婚協議,雙方就不會再有爭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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