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騙婚應該怎麼辦?

從法律層面上講,婚姻關係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和束縛的,婚姻關係的締結和解除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發生相應的效力;而從道德層面上講,婚姻關係是雙方願意共同生活、互相扶持、構建家庭的親密關係。

對方騙婚應該怎麼辦?

道德爲婚姻附加了“忠貞不二”、“永結同心”的祝福與願景,而法律則維護雙方的配偶權和財產權利。

因此,在婚姻當中無論是出於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都應當彼此真誠相待,但是隨着人們觀念的逐漸開放、社會理念和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生活的選擇逐漸多樣化,婚姻關係的穩定性有所減弱,離婚率逐漸提高,同時也出現了許多離婚以外的婚姻關係相關的糾紛。

例如,彩禮是我國的一種傳統習俗,有一些當事人訂婚、給付彩禮後又退婚,或者結婚不久就離婚,這裏就涉及到彩禮是否需要返還的問題;也有些情況中,結婚後不久就以離婚告終,但一方在戀愛和結婚期間付出了大量的財物,卻沒能實質上構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因而懷疑對方屬於騙婚的,本文將對這些相關情況進行分析並解答其法律性質。

一、什麼情況屬於騙婚?

首先,對於“騙婚”的定義我們需要進行明確,這裏的騙婚指的是藉由婚姻關係進行的詐騙行爲,而不是隱瞞自己的相關情況而和他人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爲;而騙婚指向的婚姻詐騙,如果能夠構成的話,本身觸犯的是《刑法》當中規定的詐騙罪,婚姻詐騙本身不是詐騙罪規定的一種特殊情形,而是其行爲模式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處理也按照詐騙罪進行處理。

因此如果認爲對方屬於騙婚的,想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首先需要判定其是否能夠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爲刑事法律是解決糾紛的終極途徑,其後果最爲嚴厲,因此也需要最爲嚴格的對是否構成犯罪進行界定,從而正確地行使法律本身的作用。

主張對方是透過婚姻關係進行詐騙的,首先需要對方具有利用婚姻關係騙取錢財的故意,而且故意產生的時間應當早於締結婚姻關係或準備締結婚姻關係之前,也就是說對方需要先具備利用婚姻關係欺騙對方取得財產的故意,之後進行實行。

其次,對方需要利用婚姻關係使得受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並且因爲相應的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相應的財產應當屬於受害人的個人財產。

例如,一方稱自己願與另一方結婚,因此索要了大額財產以及彩禮,隨後在消失無法聯繫或者不承認曾經承諾過婚姻關係的,這類可以認定爲利用婚姻關係進行的詐騙。

二、遇到騙婚該怎麼辦?

如果對方是能夠認定爲詐騙罪的,建議積極收集證據進行報案的,詐騙罪屬於公訴案件,在公安局立案並進行相關強制措施和偵查後,移交檢察院進行公訴;但是詐騙罪需要數額和構成要件的要求,一般當事人對行爲和證據的認定程度有限,因此在這裏也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解決方式進行介紹。

首先,如果對方是在婚前索要財物作爲彩禮的,彩禮本身可以在三種情況下主張返還: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雙方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彩禮造成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雙方已經進行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但因爲種種原因選擇離婚的,這種無法主張彩禮的同時也很難主張屬於詐騙,除非能夠證明對方多次使用這種方式取得彩禮和夫妻共同財產的。

其次,如果一方取得財產的方式並非是取得贈與、彩禮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份額,而是在婚姻中由於另一方的過錯取得賠償的,即使能夠證明對方多次發生類似情形,也很難主張這是一種詐騙行爲,因爲取得賠償的前提下是另一方的行爲產生了法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這樣的行爲原本就是不正確的,取得賠償是正當的。

例如,甲在與乙結婚後經常以刻薄的語言評價乙的行爲,對乙施以冷暴力並很少操持家務,乙一怒之下對甲多次施以暴力,甲收集證據後起訴離婚並因乙的家庭暴力行爲獲得了精神損害賠償,乙後來得知甲前兩次婚姻也有相同的結局,均透過家庭暴力取得了賠償款,但甲的行爲依舊無法被認定爲詐騙,因爲甲取得財產的方式並不是乙出於錯誤的認識處分了財產,而是乙的行爲不被法律所允許,甲取得賠償的方式是正當的。

本文對如何認定婚姻詐騙、如何處理婚姻詐騙和一些常被認爲是婚姻詐騙的行爲進行了介紹和解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的情況和細節都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正確地進行行爲分析和法律規定的匹配,才能確定案情中行爲的性質和相應的處理方法,如果您有婚姻家事相關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的解答與諮詢,信金國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團隊竭誠爲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