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婚姻關係解除時間有哪些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婚姻關係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二、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
1、當事人自願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
而解除婚姻關係也可因當事人自願而解除。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係,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係,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係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准許當事人離婚。
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透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
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係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係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爲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
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和情形除上述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
如:
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
這些條件的成就,也可以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關係解除的時間,依據婚姻關係解除的方式而定。
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婚姻關係解除時間是完成離婚登記時。
如果是訴訟離婚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解除。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