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書申請公證後,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爲解除婚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爲解除婚姻關係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
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對離婚協議書申請公證後,還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領取離婚證後,婚姻關係才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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