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是3年。所以因離婚協議書產生糾紛的,3年後向法院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敗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常見糾紛有哪些
1、離婚協議簽訂了,但卻沒有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離婚雙方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拿到離婚證,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必然生效的。
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是以“離婚”爲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
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不能生效。
可見,簽訂了離婚協議,不要以爲以後拿到法院就可以作爲法院判決的依據,只能作爲法院的參考。
2、很多離婚當事人在離婚過程中,經過多次反覆商議,曾產生了多份離婚協議,雖然只有一份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備案,但這不影響其它離婚協議的有效性。
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以該約定爲準;
如果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到的內容,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中有約定,之前的離婚協議的約定爲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爲準。
如果在離婚後,又就原共同財產的處理或其它事宜再作出新的約定,以新的約定爲準。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
所以離婚糾紛超過三年向人民法院的,會超過訴訟時效,起訴人有可能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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