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對於結婚買房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夫妻離婚對於結婚買房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夫妻離婚對於結婚買房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夫妻離婚對於結婚買房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和要求,夫妻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的房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一定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如果所購買的房改房屬於夫妻一方單位自有自管房,除當地政府有規定外,房屋所有權一般歸房屋產權單位的幹部、職工所有;

2、房改房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則屬於其個人財產;如果是在婚後取得,則屬夫妻共同財產。

3、在我國房屋改革中,還有一種普遍的現象是,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但無論形式如何,凡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理應認定爲共同財產。

4、一方婚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並登記於一方名下的房改房爲夫妻共同財產。

5、婚前雖未取得產權證,但一方在婚前已經完成了主要的或者全部購房行爲(已經足額或者大部支付購房款,簽訂購房合同),即使產權證的取得是在婚後,這種情況一般也認定爲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些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的房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據一定的原則判決,婚前房產或者具有婚前協議約定的按照個人房產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