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近親要承擔的後果包括什麼?

一、無效婚姻的近親要承擔的後果包括什麼?

無效婚姻的近親要承擔的後果包括什麼?

1、婚姻效力: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均採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

2、夫妻關係: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與第一點相同,由於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前,婚姻關係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係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父母子女關係: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4、財產關係: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在司法實踐中,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爲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

二、申請無效婚姻的機構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無效的婚姻應當予以解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關於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宣告當事人的婚姻爲無效婚姻,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認爲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爲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而有人則認爲僅僅由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比較妥當的。但是,《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給婚姻登記機關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法無明文規定不授權,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備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當事人透過人民法院起訴可以更加快捷、方便的解決問題。

三、無效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婚姻無效是指違背法律所確定的結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因此從一開始婚姻就是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婚姻中一方當事人其權益受到傷害,在法律就不能很好得到保障的。總的來說,對於男女之間正常的同居關係,法律是一種既不鼓勵也不禁止的態度,當然其在法律上受保護程度也會不及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