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介紹無效後責任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一、涉外婚姻介紹無效後責任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涉外婚姻介紹無效後責任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涉外婚姻如果沒有遵循法律章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則爲涉外無效婚姻。無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1、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2、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3、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在中國境內辦理涉外婚姻登記,必須遵照中國的婚姻法律。所以說,涉外無效婚姻說起來和我國國內公民之間的無效婚姻在法律規定上是一致的,也就說,在我國境內結婚的,無論是中國人之間結婚,還是中國人與外國人,與港澳臺居民等結婚,一樣適用我國《民法典》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因此,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適用中國法;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適用婚姻舉行地國家的法律。而這裏的中國法,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婚姻無效的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據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5.未根據《民法典》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爲無效婚姻。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所說的涉外無效婚姻,所以可能還得涉及到婚姻的確認問題。一般來說婚姻是否有效力應以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爲前提條件,只要在婚姻締結地合法,我國法院一般認定其合法性。當然,我國的法院要求對國外登記結婚的結婚證書進行認證。具體的認證會有一定的程序,如何過認證合法,會被中國法律認爲有效、合法的,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