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誰大?

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誰大?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存在不同形式的內容相互牴觸的數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此時自書遺囑的效力低於公證遺囑,如該公證遺囑未被撤銷的話,應按其分配遺產。

相反,那種認爲“內容相互牴觸的公證遺囑撤銷了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自公證遺囑生效時即行終止”的觀點,是對單方法律行爲變更與撤銷效力的誤讀。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自書遺囑順理成章成爲其存留的唯一遺囑,也即“最後所立的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也隨着公證遺囑的撤銷而自然“恢復”。但這種“恢復”並不是從無效到有效的轉變,而是從低效力向高效力的轉變。

雖然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都屬於《民法典》中的法定形式,但是就效力來看,還是公證遺囑的效力要大於自書遺囑。法律中有規定,自書遺囑是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而要想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話,那麼就只能透過訂立一份新的公證遺囑來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所以在存在多份遺囑的時候,可以看看其中是否有公證遺囑,若有則一般就是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了。

在我國的民事繼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遺囑繼承是其中重要的一種,被繼承人是可以在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的處分自己的遺產等事項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只能在立遺囑人的死亡的時候,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