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第一章 婚約聘禮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規則1 給付與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爲前提條件,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

第二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撫養

規則2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應視爲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夫妻雙方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第三章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

規則3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獲得的物質獎勵,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規則4 夫妻雙方以各自所有的財產作爲註冊資本登記註冊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規則5 婚姻當事人以離婚爲前提對財產的處理,因婚姻關係未解除,已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第四章 夫妻共同債務

規則6 主張夫或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當事人,負有證明該項債務確爲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第五章 被撫養人

規則7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撫養,但因爲死亡事故發生,死者尚未撫養的子女。

第六章 事實婚姻關係配偶的繼承權

規則8 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

第七章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繼承權

規則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後又反悔,該受孕子女無論與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無血緣關係,都應視爲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第八章 遺產的處理

規則10 被繼承人與妻(夫)再婚後共同生活,妻(夫)沒有收入來源,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

規則11 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爲遺產處理。

第九章 遺囑執行人

規則12 遺囑執行人在遺囑人沒有明確其執行遺囑所得報酬的情況下,與繼承人就執行遺囑相關事項自願簽訂代理協議並收取遺囑執行費,應認定該代理協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