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判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判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判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爲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院黨組關於巡迴審判、司法責任制、司法公開、網上辦案等各項工作要求,切實加強巡回法庭審判管理工作,有效確保巡回法庭辦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巡回法庭示範效應,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判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7]9號

頒佈時間:2017-04-06

實施時間:2017-04-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爲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院黨組關於巡迴審判、司法責任制、司法公開、網上辦案等各項工作要求,切實加強巡回法庭審判管理工作,有效確保巡回法庭辦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巡回法庭示範效應,結合我院工作實際,制定此指導意見。

一、收立案階段

1.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透過各種方式採集再審申請人、申訴人、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證件號碼(身份證號、軍官證號、護照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等)、手機號碼、送達地址等,引導上述人員選擇接受電子送達,要求上述人員簽署“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提供被申請人、被申訴人、被上訴人聯繫方式等資訊。

2.對於符合民事、行政再審申請或者刑事申訴立案條件的,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再審申請人或者申訴人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狀、原審生效裁判文書、身份證明材料、委託代理手續以及支援申請再審或者申訴理由的有關證據材料的電子文檔。再審申請人或者申訴人未提交電子文檔或者提交的電子文檔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提供材料的規格和樣式。對於確有困難無法自行提供電子文檔的,工作人員應當指導掃描中心幫助製作電子文檔。

3.對於二審案件,一審法院移送一審卷宗時,應當同時提供一審電子卷宗和上訴狀、一審裁判文書、身份證明材料、委託代理手續、有關證據材料等上訴材料的電子文檔。對於未按照要求提供電子卷宗的,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當要求一審法院補充材料。對於未按照要求提供上訴材料電子文檔的,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可以要求一審法院補充材料,也可以指導掃描中心製作。

4.巡回法庭應當積極引導民事、行政再審申請人和訴訟代理人依託互聯網申請網上預約立案或者網上立案。再審申請人申請網上預約立案,或者訴訟代理人申請網上立案的,應當詳細填錄本指導意見第1條規定的資訊,並上傳本指導意見第2條規定的電子文檔。對於已經在網上預約立案的,巡回法庭應當提供優先立案通道,由再審申請人在立案視窗提交訴訟材料原件,並簽署“送達地址、送達方式確認書”。

5.資訊中心應當建立穩定便捷的原審電子卷宗調取通道,支援巡回法庭工作人員根據接訪和辦案工作需要依權限實時調取轄區法院所有原審電子卷宗,並支援將原審電子卷宗自動匯入辦案平臺。有條件的巡回法庭,可以會同轄區進階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專門的電子卷宗調取通道,實現與轄區法院資訊化平臺的互聯互通、資訊共享。巡回法庭應當督促轄區法院配合做好電子卷宗製作和調取等各項工作,確保從源頭上解決網上辦案難題。

6.自接收下級法院、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案件材料開始,除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外,巡回法庭的所有工作均應依託信訪系統或者辦案平臺進行,所有案件材料均應實現網上流轉、網上審批、全程留痕,案件流程進展情況均應向案件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主動公開。

7.立案時,立案工作人員應當準確完整填寫辦案平臺中的案件當事人資訊、原審案件資訊、立案案由等各項立案資訊。對於二審案件,立案工作人員應當填錄所有案件當事人的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送達地址等資訊;對於審查類案件,立案工作人員應當填錄申請再審、申訴一方當事人的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送達地址等資訊。案件當事人在立案階段已經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立案工作人員應當填錄訴訟代理人的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送達地址等資訊。

8.除進階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外,巡回法庭一般情況下不應當辦理請示案件。巡回法庭認爲確實需要辦理請示案件的,應當在立案前向審管辦提交報告並說明理由。審管辦會同立案庭、研究室及相關業務部門共同研究後,認爲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的,巡回法庭可以立案。

9.分案工作依託辦案平臺進行,應當堅持隨機、均衡、自動的基本原則,不再採用手工分案方式。巡回法庭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向審管辦提出本庭詳細的隨機分案規則,經審管辦審覈後交資訊中心辦理。分案規則應在確保本庭主審法官辦案工作量基本均衡的基礎上,儘量簡單、可行。各巡回法庭隨機分案規則向全院公開。

10.各巡回法庭應當指定一名庭領導負責確認和調整分案。確定合議庭成員後,原則上不應變更合議庭成員。因特殊需要必須變更合議庭成員的,應當層報負責調整分案的庭領導審批。調整分案情況透過辦案平臺向全庭所有人員公開,並透過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平臺向案件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公開。

二、審理階段

11.案件審理過程中案件資訊發生變化的,主審法官應當指導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及時在辦案平臺予以變更。對於審查類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後,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應當採集、填錄被申訴人、被申請人的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送達地址等資訊。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後,當事人又委託、增加、變更訴訟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證件號碼、手機號碼、送達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應當及時採集、填錄、更新上述資訊。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應當透過查閱案卷、聯繫下級法院、聯繫人民檢察院等途徑完成上述資訊的採集工作。

12.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書記員應當依託辦案平臺及時製作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傳票,呈報承辦主審法官或者審判長簽發後,提交總值班室電子簽章。書記員應當及時向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傳票、廉政監督卡、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告知書等文書和材料,並在辦案平臺及時填錄送達資訊。對於案件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同意接受電子送達的,以上文書及材料應當採用電子送達方式。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透過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平臺跟蹤電子送達狀態,並透過適當方式督促、指導受送達人及時接受電子送達,下載、查閱電子送達的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未接受電子送達的,及時採取其他方式進行送達。有條件的巡回法庭,可以探索由訴訟服務中心統一完成送達和電子送達工作,確保送達工作規範高效。

13.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收到的證據材料,由承辦主審法官負責指導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同步掃描形成電子文檔,並上傳辦案平臺。主審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應當依託辦案平臺完成各種筆錄、報告、裁判文書的整理與起草工作,或者在完成上述工作後及時上傳辦案平臺。

14.合議庭成員確定開庭時間後,一律由書記員透過辦案平臺預訂法庭。對於庭審直播案件,由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準備案情簡介,透過辦案平臺報承辦主審法官或者審判長審批後提供給庭審直播平臺運維人員。預訂法庭後原則上不應變更庭審時間和庭審地點。確實需要變更的,書記員應當及時主動向案件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作出解釋說明。庭審直播預告發布後,庭審需要改期的,承辦主審法官應當及時指導書記員透過辦案平臺進行取消庭審和預訂法庭的操作,系統自動發佈庭審改期公告。

15.對於庭審直播案件,應當在開庭通知書、傳票中告知檢察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庭審直播的有關情況。檢察機關或者案件當事人透過書面形式申請不進行網絡直播,經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承辦主審法官透過辦案平臺填寫《最高人民法院庭審不進行網絡直播審批表》,層報庭長審批同意,可以不直播。

16.庭審直播預告發布後,出現撤訴、調解等特殊情形的,承辦主審法官應當透過辦案平臺填寫《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庭審網絡直播審批表》,層報庭長審批同意後,系統自動發佈取消庭審直播的公告,並載明取消理由。

17.庭審開始時,書記員負責操作科技法庭系統、庭審直播系統,庭審網絡直播自動進行。庭審網絡直播過程中,出現不適宜直播的特殊情形的,審判長有權決定中斷庭審直播。書記員根據審判長的指令,進行相應操作。中斷直播的事由消除後,審判長應當指令書記員恢復庭審直播。中斷直播的事由無法消除,或者庭審出現確不適宜繼續直播的情況,審判長有權決定終止庭審直播。中斷、恢復、終止直播的,應當記入開庭筆錄。終止直播的,審判長應當在庭審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經巡回法庭庭領導審批,報審管辦和新聞局備案。

18.提交合議庭評議前,承辦主審法官應當提煉出案件的爭議焦點及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適用問題,依託辦案平臺、中國裁判文書網、法信平臺等,對我院已經審結的涉及相同、相似爭議焦點或者法律適用問題的類似案件,以及我院已審結或者正在審理的關聯案件進行全面檢索,形成“類案及關聯案件檢索報告”,及時上傳辦案平臺。檢索類似案件及關聯案件有困難的,可以報巡回法庭庭領導審批後,向審管辦提出需求,由審管辦協同院本部有關審判業務部門、研究室及資訊中心幫助完成此項工作。

19.提交合議庭評議前,承辦主審法官應當確保所有案件材料的電子版已上傳辦案平臺,以便其他合議庭成員在合議前依託辦案平臺詳細檢視擬合議案件的電子卷宗。

20.巡回法庭要建立和完善主審法官會議機制,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主審法官會議議事規則,報審管辦備案。主審法官會議的討論意見供合議庭複議時參考,採納與否由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應當及時上傳辦案平臺,併入卷備查。對於所有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巡回法庭均須先行提交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並經巡回法庭庭長批准。

21.合議時,承辦主審法官應當對案情進行全面客觀的介紹,並詳細彙報類似案件及關聯案件的檢索情況,提出裁判意見。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和觀點須陳述理由,不得只講觀點不講理由或者簡單附議他人意見。一般情況下,合議庭應當遵循我院業已形成的裁判規則和尺度,如擬處意見與我院既有裁判規則和尺度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交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主審法官會議認爲應當改變我院既有裁判規則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如查詢到的我院同類案件之間存在裁判標準和尺度的重大差異,巡回法庭可通報審管辦,由審管辦報請院領導將差異案件所涉法律問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以確定應當遵從的裁判規則。

22.合議時,書記員應當依託辦案平臺對合議過程進行記錄,或者在合議後及時將合議筆錄上傳辦案平臺,依次送交合議庭成員簽署。合議模組開發完成前,書記員應當及時將合議筆錄的電子版及合議庭成員簽名原件的掃描件上傳辦案平臺。

23.對於在辦案件,巡回法庭庭領導應當依託辦案平臺加強巡查,強化對案件質量和效率的管理。對於以下四類案件,巡回法庭庭領導有權要求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1)涉及羣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2)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3)與本院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爲的。庭領導對上述四類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將案件提交主審法官會議討論。

24.巡回法庭辦理請示案件,合議庭作出答覆或者批覆前,應當提交本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主審法官會議討論情況應當報審管辦備案。

25.案件審理期限的變更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對於符合扣除審限、延長審限條件的,承辦主審法官應當及時透過辦案平臺提出申請,層報庭領導審批。審限扣除、延長的時間、理由等均將透過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平臺自動同步向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公開。

三、結案階段

26.裁判文書籤發後,承辦主審法官應當及時指導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對裁判文書進行認真校對、糾錯、排版後,提交總值班室電子簽章。總值班室簽章後,承辦主審法官可以打印裁判文書,安排書記員及時開展送達工作。書記員應當在辦案平臺中及時準確填錄送達方式、開始送達時間和完成送達時間。送達工作開始後,承辦主審法官可以在辦案平臺中結案。結案時,承辦主審法官應當準確填錄結案方式、結案案由等案件資訊,準確選擇結案裁判文書。案件結案後,相關資訊原則上不允許修改。確實需要修改的,應當透過辦公平臺報庭領導和審管辦審批後交資訊中心辦理。

27.裁判文書送達後七個工作日內,承辦主審法官應當及時完成裁判文書上網前技術處理及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工作。公告送達的,公告送達開始後即可以將有關裁判文書上網公開。

四、其他事項

28.一般情況下,巡回法庭不得出臺指導性意見、指導性案例以及其他司法政策檔案。巡回法庭認爲確有必要的,應當首先提交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主審法官會議討論透過後,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後,該指導性意見、指導性案例以及其他司法政策檔案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名義對外統一發布。

29.巡回法庭庭領導應當加強對本庭案件質量和效率的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評查,研究發現和解決制約本庭審判質效的普遍性、深層次問題。庭領導應當明確和細化本庭不同崗位人員的工作職責,並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本庭審判業績評價體系,使審判業績評價更加科學合理、客觀真實、公開透明。

30.巡回法庭應當確定一名庭領導專門負責推動網上辦案工作,並指定一名聯絡員協助庭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在推動過程中:要組織得力人員,深入瞭解掌握本部門人員規範使用辦案軟件、落實網上辦案具體要求的實際情況,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制定對策,並及時彙總辦案人員對軟件的修改完善意見和具體需求,透過聯絡員及時反饋審管辦、資訊中心。

31.巡回法庭要根據部門工作實際,將辦案人員開展網上辦案的情況作爲重要考覈指標,與主審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和訴訟服務人員個人的評優評先等掛鉤。審管辦將透過辦案平臺對各審判業務部門開展網上辦案的情況進行評查,評查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覈。

32.庭審結束後,庭審錄像即向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公開。電子卷宗正卷無論是否歸檔,均向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公開。查閱庭審錄像的,由訴訟服務中心在覈實查閱人員身份資訊後直接提供;查閱已歸檔電子檔案的,經承辦主審法官和檔案管理部門批准後提供查閱;查閱未歸檔電子卷宗的,經承辦主審法官批准後提供查閱。對於案件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申請閱卷的,優先提供電子卷宗查閱服務。一般情況下,應當允許案件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透過互聯網查閱案件卷宗。案件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申請查閱紙質卷宗的,應當在訴訟服務中心進行。書記員應準備好案件正卷,經覈對身份證件及代理權限後提供查閱,並安排專門人員監督閱卷。

33.巡回法庭應當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掃描中心,聘請專業化社會服務團隊爲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承辦主審法官提供掃描服務。檔案部門應當明確網上辦案情況下訴訟卷宗歸檔的具體操作規程。

34.行裝局、資訊中心應當充分保障辦案平臺升級改造、電子卷宗生成設備配備、電子卷宗深度應用功能開發及購買專業化服務所需資金。應當提供充足內外網網絡帶寬,不斷優化系統間接口性能,提升系統間資訊共享和融合水平,着力保障資訊化系統的穩定性和易用性,並透過配置高清寬屏顯示器、高性能內外網辦公電腦、保密遠程無線辦公設備等,進一步改善法官網上辦案條件,爲法官充分利用電子卷宗提供軟件、硬件的同步支援。

35.各巡回法庭已經制定的審判管理檔案及辦案工作流程,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指導意見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