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婚前炒股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炒股所得收益一般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一方婚前買的房子結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婚前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轉變爲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將配偶的婚前房產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有雙方的書面約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該套房產不因結婚以及居住時間的長短而改變。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爲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爲其個人債務。
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房產婚後賣掉,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房產婚後賣掉,所得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全款購買的婚前房產婚後賣掉的,則所得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則雖然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賣房所得要把這部分分離出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全款出資的婚前房產還要區分房產婚後增值部分是屬於自然增值,還是婚後的管理操作導致升值的,如果是自然升值的,則升值部分也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如果是因爲後一種情況升值的,則升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賣房所得中要將升值部分的所得分離出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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