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法定監護人一般指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以擔任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有哪些
職責
1、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
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
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
2、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
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
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父母,此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以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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