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監護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衆所周知,作爲監護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肯定也是需要積極履行自己的監護義務的,而這些義務通常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我們稱之爲法定義務。那麼監護人有哪些法定義務呢?下面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監護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1、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2、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3、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4、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監護權與撫養權有哪些區別

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具體如下: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爲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爲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

3、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爲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於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範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實踐中,通常只有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才需要設立監護人,對其合法的權益作出保護,對其行爲進行監督。而此時不管作爲誰的監護人,肯定是有一定義務的。至於監護人有哪些法定義務,上文中已經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