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在保障適齡女性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有哪些?

一、監護人在保障適齡女性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有哪些?

監護人在保障適齡女性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有哪些?

監護人在保障適齡女性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是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l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質,國家、社會、學校有義務提供條件,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也有義務送應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人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以及監護人的認定方式方法,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由監護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來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於未履行職責的,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