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不履行義務教育的處罰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送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這是家庭所承擔的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他監護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
不履行這項義務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監護人不履行義務教育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