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1、當合同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或者作爲給付的一部分,由於設立定金的目的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義也就喪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畢時,定金應予返還。若定金與應爲給付的種類相同,則可以作爲給付的一部分。
2、當合同由於可歸責於定金給付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這是由於在此種場合下,給付定金的一方本應向對方當事人就其違約行爲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既然雙方當事人已約有定金,則守約方可以逕直佔有定金作爲損害賠償,而不必就其因對方違約而蒙受的損失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守約方不能再向給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
3、當合同由於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這種場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作爲違約方理應向給付定金的對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收受定金的當事人已經佔有了守約方的定金,該筆定金既可作爲定金給付方違約時對定金收受方的損害賠償預定額,當然也可作爲定金收受方違約時對定金給付方的損害賠償預定額,故定金收受方應將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數退還給給付方。總之,由於作爲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既應向定金給付方賠償與定金數額相同的損失,又應向收受方定金給付方返還其收受的定金,故作爲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應向定金給付方雙倍返還定金。
4、當合同由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當事人應當返還定金。若雙方當事人對於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無過失時,其雙方當事人均應免責,故不發生損害賠償的問題。而且,原定合同既然已經終止,則定金給付方的定金也就喪失了給付原因,定金收受方自應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