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送達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送達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送達的效力,是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送達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送達的效力因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的內容不同,而有不同的體現。送達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幾方面的表現:

1.判決書、調解書的效力開始發生。比如,二審判決書,一審、二審的調解書送達後,判決書、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

2.有關的訴訟期限開始計算。例如,一審判決書送達後,當事人上訴期限從送達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3.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知曉應在何時參加某一訴訟活動,若不參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例如,被告接到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決;被告必須到庭的,可強制其到庭。

4.標誌着有關訴訟法律關係的產生或消滅。比如,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標誌着人民法院與被告產生了訴訟上的法律關係;法院向當事人送達了二審判決,標誌着人民法院與當事人訴訟上的法律關係消滅。

二、郵政機構是否具有送達主體地位

民事訴訟法在立法層面確定了郵寄送達是民事訴訟的法定送達方式之一。審判機關將訴訟文書交由第三方國家郵政機構代爲送達,國家郵政機構有國家信用作爲保證,目的在於保證送達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郵政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通服務。這裏的國家郵政機構特指中國郵政機關,不同於一般郵政企業,更不能是社會快遞企業。郵政機構代爲送達,完成送達行爲即視爲送達有效,郵政機構完成了本應由審判機關完成的訴訟義務行爲。此時,郵政機構作爲送達主體是完全可以確立的。但是,當前我國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郵政法都沒有對審判機關讓渡司法權和郵政機關行使司法權做出授權。因此,郵政機構並無法定的投遞義務,僅僅基於服務合同關係,郵政工作人員將法院專遞等同於普通郵件進行投遞。

縱觀世界各國民事送達立法,一般採“發信主義”,這就需要我們借鑑國外立法經驗,逐步建立專業而完善的郵寄送達制度。

法院在無法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的情況下,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在沒有窮盡送達途徑的情況下,法院不宜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所地爲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