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收養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收養的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

(1)收養的擬製效力

收養的擬製效力,即形成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效力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相同,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2)收養訴解消效力

收養訴解消效力,是指收養使被收養人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法終止、消除的效力。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但值得注意的是,養子女與生父母及近親屬之間的血緣關係是客觀存在的,無法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滅。

二、收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收養主體不合格

(1)收養人不合格。有子女的、未滿30週歲者收養子女的、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者年齡差不夠40週歲的、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人、不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人,都屬於收養人不合格。

(2)被收養人不合格。 被收養人不合格,是指被收養的人已滿14週歲、不屬於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因自願性有瑕疵而導致收養無效

因自願性有瑕疵而導致收養無效,是指未經被收養人的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經夫妻雙方同意收養的;未經10週歲以上的被收養人同意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子女未經死亡一方父母同意的;孤兒的監護人送養未經孤兒的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的。由於上述情況違反了收養法關於收養成立的有效條件,因而導致收養無效。

3、因合法性不具備而導致收養無效

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收養兩名以上子女的、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的、爲了再生育子女而送養子女的行爲等 ,都屬於違法行爲,法律不賦予其效力。另外,收養關係也因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導致收養無效。未經登記或欠缺有效條件的,收養行爲無效。

4、收養無效的確認

收養無效的確認,可依訴訟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訴訟程序確認收養無效的 ,由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確認收養無效。依行政程序確認收養無效,是由收養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依法宣佈該項收養登記無效。無論是依行政程序認定的,還是依訴訟程序確認的,收養登記機關都要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一經確認收養無效,收養行爲從行爲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

看完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收養的效力是怎樣表現的吧。實踐中,也存在收養無效的情況,具體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