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放棄遺產房屋繼承權嗎?

可以不放棄遺產房屋繼承權嗎?

一、可以不放棄遺產房屋繼承權嗎?

是可以的,放棄繼承權是自願的,可以一方獲得房產權,並對另一方進行賠償,雙方可以競價由競價高者獲得權。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人未放棄繼承權的,該繼承人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其他繼承人不得將遺產佔爲已有。如果沒有全部繼承人同意,不能確定遺產的歸屬,房屋過戶手續無法辦理。

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人未放棄繼承權的,該繼承人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其他繼承人不得將遺產佔爲已有。如果沒有全部繼承人同意,不能確定遺產的歸屬,房屋過戶手續無法辦理。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條件有什麼?

1、依據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2、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放棄繼承權的規定有什麼?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爲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法律上規定的行爲,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爲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繼承人可以不放棄遺產房屋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爲爭奪財產而傷害其他繼承人時,會喪失繼承權,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從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超過20年,因繼承權而產生的糾紛將不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