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管轄權異議什麼意思?

離婚管轄權異議什麼意思?

一、離婚管轄權異議什麼意思?

離婚訴訟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的管轄法院有爭議。通常提出異議,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1、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

4、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人民法院應進行審查,認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異議。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人民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二、通常針對民事訴訟的管轄權有哪些規定?

1. 一般情況下,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被告爲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被告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

2. 特殊情況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這是對“原告就被告”原則的補充,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件存在諸多不便時,某些訴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些訴訟包括:

(1)對不住在國家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但凡涉及到民事訴訟案件,通常都會涉及到管轄法院的問題。一般的管轄法院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來進行案件的管轄。但如果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其中一方對於管轄權有所爭議,那麼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