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婚離婚別人的還是要撫養費嗎
法律也不要求繼父母給付繼子女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由其生父母撫養。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其曾撫養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應當由生父或生母繼續撫養,法律也不要求繼父母給付繼子女撫養費。
如果繼父母同意撫養繼子女或給付撫養費的,法律也不反對。
撫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
18週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據此,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18週歲。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二、撫養費是否可以進行變更
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在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撫養費是因爲雙方之間有子女,需要履行父母的職責,才需要進行支付。
如果雙方之間沒有子女,而對方在結婚之前已經一方子女,雙方再次進行離婚的時候,則不需要進行支付撫養費,因爲該子女士不屬於親生的,雙方之間沒有明確的子女親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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