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確定是無效婚姻
民法典規定,婚姻中存在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屬於無效的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無效婚姻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存在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屬於無效的婚姻。
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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